(2011)蒲民初字第01514号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原告冯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李某某仓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丙记冯某某,李双战李某某,李备战李某某
案由
仓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蒲民初字第01514号原告冯丙记冯某某,男,196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大荔县张家乡朝阳村一组,农民。被告李双战李某某,男,38岁,汉族,住蒲城县党木镇秦家村三组,农民。被告李备战李某某,男,197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党木镇秦家村三组,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丙记冯某某诉被告李双战李某某,李备战李某某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丙记冯某某于201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丙记冯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所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丙记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49元,减半收取1724.5元,由原告冯丙记冯某某负担。审判长 同小虎审判员 李谋芝审判员 贺俊杰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