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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福民清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孙薇薇诉张德英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薇薇,张德英,董旭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福民清初字第63号原告孙薇薇,女,生于1988年5月22日,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福海路112号1号楼101号。身份证号:37061119880522002X。委托代理人慕秀超,山东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德英,女,生于1952年4月11日,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南苑街102号内1号。被告董旭,男,生于1987年12月8日,汉族,住福山区佳安花园6号楼4单元2楼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薇薇与被告张德英、董旭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薇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吴小鹏人民陪审员  汪光英人民陪审员  辛明勇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学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