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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清城法民初字第993号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黄文健与黄纪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健,黄纪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清城法民初字第993号原告黄文健,男,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被告黄纪良,男,196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文健诉被告黄纪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文健于201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文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9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共11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朱文卉人民陪审员  谢艳芬人民陪审员  邓翠芬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邓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