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商初字第256-1号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慈溪市杭州湾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与宁波金曼斯顿服装有限公司、岑加育等追偿权纠纷、保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杭州湾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宁波金曼斯顿服装有限公司,岑加育,王月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商初字第256-1号原告:慈溪市杭州湾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古塘街道新城大道625号。法定代表人:岑旭东,总经理。被告:宁波金曼斯顿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新浦镇荣誉村。法定代表人:岑加育,总经理。被告:岑加育,男,1958年5月14日出生,系宁波金曼斯顿服装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所慈溪市。被告:王月芬,女,1960年2月23日出生,农民,住所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杭州湾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金曼斯顿服装有限公司、岑加育、王月芬追偿权、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慈溪市杭州湾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在65万元范围内查封岑加育名下位于慈溪市新浦镇荣誉村的房地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告岑加育名下位于慈溪市新浦镇荣誉村的房地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岑丽芬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胡利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