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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建梅商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建德市××塑料制品厂与建德市××电××工××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建德市××塑料制品厂;建德市××电××工××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建梅商初字第201号原告:建德市××塑料制品厂,7-2,住所地:建德市××××村。负责人:张某某。被告:建德市××电××工××司,组织机构代码:75953733-x,住所地建德市××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德市××塑料制品厂与被告建德市××电××工××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德市××塑料制品厂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建德市××电××工××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15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建德市××塑料制品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建德市××电××工××司所有的存款人民币215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方雪莲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军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