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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未民张初字第00262号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曹西娜与李重锦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张初字第00262号原告曹某某,女,198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某,男,198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交),由原告承担150元,退费150元。代理审判员  白锋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丁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