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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刑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赵宇鹏、杨正军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鹏,杨某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慈刑初字第40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鹏,无业,家住瓮安县。2009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11日被抓获,同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杨某军,无业,家住石阡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11日被抓获,同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依法逮捕。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2)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鹏、杨某军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以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审理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吕丛杰、被告人赵某鹏、杨某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5日晚,被告人赵某鹏、杨某军至慈溪市观海卫镇玫瑰缘网吧,于次日凌晨趁人不备,由被告人杨某军掩护,被告人赵某鹏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拆开电脑主机箱,窃得ADM4000+型电脑CPU6块(价值人民币1680元),金士顿DDR2型1G内存条12条(价值人民币1440元),后予以销赃。同月9日上午,被告人赵某鹏、杨某军至慈溪市观海卫镇新纪元网吧,采用相同手法,窃得INTELE7500G型CPU4块(价值人民币1620元),金士顿DDR2型2G内存条4条(价值人民币576元),后予以销赃。同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赵某鹏、杨某军至慈溪市青少年宫北路地球村飞箭网吧,欲再次行窃时被民警抓获,并当场查获犯罪工具螺丝刀一把。到案后,被告人赵某鹏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鹏、杨某军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胡某的陈述、证人高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全省网吧上网人员列表、价格鉴定报告书、被告人赵某鹏前科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及被告人赵某鹏、杨某军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鹏、杨某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军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查获的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11日起至2012年5月10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杨某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11日起至2012年4月10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三、犯罪工具螺丝刀一把(扣押于慈溪市公安局),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益平人民陪审员  杨克文人民陪审员  杨法弟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淑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