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曹美君与胡军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胡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157号原告:曹某某,女,1953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所宁波市江北区,被告:胡某某,男,195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胡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对被告胡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对被告胡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计9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叶黎婷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 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