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商初字第607-1号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边学波与江苏龙卫华实业有限公司、张宗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学波,江苏龙卫华实业有限公司,张宗华,胡杨,张云龙,童卫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商初字第607-1号原告:边学波。委托代理人:张淑燕。委托代理人:金秋。被告:江苏龙卫华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宗华。被告:张宗华。被告:胡杨。被告:张云龙。被告:童卫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边学波诉被告江苏龙卫华实业有限公司、张宗华、胡杨、张云龙、童卫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边学波于201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胡杨、张云龙、童卫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边学波申请撤回对被告胡杨、张云龙、童卫平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边学波撤回对被告胡杨、张云龙、童卫平的起诉。审 判 长 高 瑛代理审判员 吴 凯人民陪审员 王友瑞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 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