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奉执民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与严剑海、钱明秀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奉执民字第9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住所地:奉化市。代表人:朱永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严剑海,无固定职业,住奉化市。被执行人钱明秀,无固定职业,住奉化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甬奉商初字第9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3月8日,以(2012)甬奉执民第字9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严剑海所有的位于奉化市用宜弄14号建筑面积为143.64平方米的三层楼房(产权证号为01-354**),并责令被执行人严剑海履行案款851340.98元及利息、执行费10913.41元。但被执行人严剑海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严剑海所有的位于奉化市用宜弄14号建筑面积为143.64平方米的三层楼房(产权证号为01-35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阳昉审 判 员 何 军助理审判员 宣小虎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金灵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