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琅执字第00217-1号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广州华邦涂料有限公司与滁州新彩家用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华邦涂料有限公司,滁州新彩家用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琅执字第00217-1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华邦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郭发先,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锦虎,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滁州新彩家用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法定代表人:武大军,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琅民二初字第0014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滁州新彩家用玻璃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滁州新彩家用玻璃有限公司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滁州新彩家用玻璃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滁州新彩家用玻璃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9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晨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静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