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温苍龙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李某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某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苍龙保字第7号申请人:杨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申请人:李某某。申请人杨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李某某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某某、汤淑艳名下的座落于苍南县龙港镇德雅花园16幢1单元501室套房、苍南县龙港镇华府公寓602室套房予以诉前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李某某、汤淑艳名下的座落于苍南县龙港镇德雅花园16幢1单元501室套房、苍南县龙港镇华府公寓602室套房套房,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处分(本次查封的期限为二年,自2012年3月15日至2014年3月14日止)。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德广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少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