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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汕尾中法立民终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20-03-03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汪太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汪太书;刘少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汕尾中法立民终字第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91号鸿基大厦一楼。负责人:郭振雄,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太书,男,197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南川市人,住海丰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少波,男,198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海丰县人,住海丰县,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2011)海法民一初字第568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原审法院已通知当事人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上诉人在指定期限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法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法应按照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廖永杰审 判 员  陈小惠代理审判员  蔡永秀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石佛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