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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丰民初字第843号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王树勇与高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勇,高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843号原告王树勇,农民。被告高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树勇与被告高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二年三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树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元,由原告王树勇负担。审判员  李宏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