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丰民初字第843号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王树勇与高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勇,高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843号原告王树勇,农民。被告高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树勇与被告高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二年三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树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元,由原告王树勇负担。审判员 李宏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