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未执字第00457号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党富勤与施根选、李华丽、郭平利、施锦璐、刚秀兰、施怀玉、施环、施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未执字第00457号申请执行人党富勤,男,1949年10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施根选,男,1973年12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华丽,女,1976年7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郭平利,女,1972年8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施锦璐,男,1998年1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施瀛,男,1935年12月2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刚秀兰,女,1938年6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施怀玉,男,1964年5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施环,女,1990年3月2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施璐,男,1991年8月20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未民一初字第00777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施根选、李华丽、郭平利、施锦璐、施瀛、刚秀兰、施怀玉、施环、施璐、银行存款8180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李 峰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