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贵执字第00143号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池州市明珠家居有限公司与胡享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池州市明珠家居有限公司,胡享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贵执字第00143号申请执行人:池州市明珠家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成胜,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胡享平,男,1971年5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池州市明珠家居有限公司与胡享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贵民二初字第000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斌审判员 杜志鹏审判员 包建斌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樊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