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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珠金法民一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中心村春园三经济合作社与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鱼林村石基经济合作社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中心村春园三经济合作社;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鱼林村石基经济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珠金法民一初字第188号原告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中心村春园三经济合作社,住所: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负责人麦成兴,组长。委托代理人梁文威,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阳西县,身份证号码:×××2012。被告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鱼林村石基经济合作社,住所: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吴金球,村长。委托代理人马锋云,广东文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赖雪梅,广东文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中心村春园三经济合作社诉被告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鱼林村石基经济合作社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中心村春园三经济合作社于201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鱼林村石基经济合作社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中心村春园三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中心村春园三经济合作社承担。审判员  吴明星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丹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