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拱商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徐惠标与管家玉、沈富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惠标,管家玉,沈富忠,陆慧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拱商初字第85号原告:徐惠标。委托代理人:胡金东。被告:管家玉。被告:沈富忠。被告:陆慧贞。委托代理人:安国霖。原告徐惠标与被告管家玉、沈富忠、陆慧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峰独任审判,并于2012年2月27日、2012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惠标的委托代理人胡金东、被告沈富忠、被告陆惠贞的委托代理人安国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管家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惠标诉称:2009年12月3日被告管家玉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现金120000元,被告沈富忠、陆慧贞为担保人。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至今未还。故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管家玉偿还原告借款120000元及承担利息损失60576元;2、被告沈富忠对上述借款、利息损失承担连带责任;3、被告陆慧贞对上述借款、利息损失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徐惠标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借条及借款合同,证明双方的借贷关系。2、保证书,证明被告陆慧贞是借款保证人。被告管家玉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的权利。被告沈富忠辨称:欠款是事实,但目前自已暂无能力偿还。被告沈富忠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陆慧贞辩称:一、借条上是120000元,但实际借款是100000元,20000元是利息;二、被告已分三次共计归还了90000元;三、原告主张利息损失是没有事实依据的。被告陆慧贞向本院提交银行存款凭条,证明已归还90000元。对于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对原告徐惠标提交的证据1、2,被告沈富忠、陆慧贞均表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陆慧贞提交的证据,原告徐惠标、被告沈富忠均表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综合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09年12月3日被告管家玉向原告徐惠标借款人民币120000元。并出具借条及借款合同各一份。借条载明:因资金周转,今有管家玉向徐惠标借到现金计小写人民币12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特立此据。(详见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中乙方(借款人)为管家玉,乙方担保人为沈富忠,合同载明:……二、借款期限为2009年12月3日到2010年1月2日。……七、为保证合同的履行,乙方自愿提供丙方(乙方担保人)作为其保证人,乙方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其在乙方无力偿还本金及利息时担保人应无条件为乙方偿还一切债务直至乙方所借的本金及利息全部归还时为止。……该借款到期后管家玉未归还。2010年1月22日管家玉、陆慧贞出具保证书一份,载明:本人管家玉欠徐惠标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保证在房产处理后第一时间归还。注(利息贰万元整2010年6月份之前还)。陆慧贞于2010年2月6日归还50000元,2010年4月6日归还30000元,2010年6月1日归还1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徐惠标与被告管家玉之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管家玉尚欠原告徐惠标借款本金30000元未归还事实清楚,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010年1月22日由管家玉、陆慧贞共同出具的保证书,从其内容上看应为两人对归还借款的承诺。故应由管家玉、陆慧贞共同归还原告借款。原告徐惠标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及支付逾期利息,其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沈富忠作为借款担保人应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管家玉、陆慧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徐惠标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二、被告管家玉、陆慧贞支付借款30000元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1年12月30日起至借款还清时止)。三、被告沈富忠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956元,由原告徐惠标承担1600元,被告管家玉、陆慧贞承担35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曾碧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