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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执一字第00163-1号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陕西建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渭南市正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建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渭南市正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一字第00163-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建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含元路98号。法定代表人张思敏。被执行人渭南市正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华县劳人局办公楼二楼。法定代表人张孝亭。陕西建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渭南市正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新民二初字第012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渭南市正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陕西建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渭南市正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27498元、违约金644135元、诉讼费4993.5元(共计1076626.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渭南市正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渭南市正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限定期间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依法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渭南市正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076626.5元存款,扣留、提取同等数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胡朝红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建审判员 王 虹审判员 雷安坤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永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