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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连民初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王进华与郑进彪、程燕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进华,郑进彪,程燕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连民初字第692号原告王进华,女,196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连江县。被告郑进彪,男,197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连江县。被告程燕金,女,197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进华诉被告郑进彪、程燕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日,以被告已归还借款及利息、纠纷已平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纠纷已平息,没有进行诉讼的必要,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进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82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10元,由原告王进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上筹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香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