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宝民初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周杨祥与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杨祥,蒋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340号原告周杨祥。委托代理人刘喜东,江苏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杨祥与被告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杨祥于201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杨祥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杨祥负担。审判员 殷勤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郝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