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湖德武商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沈金龙与沈建新、方金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湖德武商初字第5号原告沈金龙。委托代理人刘海云。被告沈建新。被告方金泉。被告方金奎。被告湖州华夏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建新。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金龙与被告沈建新、被告方金泉、被告方金奎、被告湖州华夏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金龙于201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金龙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金龙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人民币15258.50元,由原告沈金龙负担。审 判 员 沈晓忠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倪艳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