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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执民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周建立与张湖槟、王凤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建立,张湖槟,王凤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331号申请执行人:周建立,农民。被执行人:张湖槟,农民。被执行人:王凤山,农民。本院执行的(2011)甬慈周商初字第262号周建立诉张湖槟、王凤山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湖槟、王凤山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俩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周建立人民币60000元及相应利息,尚需承担案件受理费1300元、执行费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33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华    锋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孟祥亭(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