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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安执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王某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安执字第43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5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甲,女,197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3日作出(2011)安民水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某于2011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某甲长期不在家,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安阳县人民法院的(2011)安民水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龚向东审判员  郑石成审判员  王庆林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孟继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