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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福民清初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刘强 诉 董旭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01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强,董旭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福民清初字第337号原告刘强,男,生于1979年1月31日,汉族,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平安街76号居民,现住烟台市福山区人民医院家属楼5号楼一单元2楼东。身份证号:370611197901130011。委托代理人慕秀超,山东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旭,男,生于1987年12月8日,汉族,住福山区佳安花园6号楼4单元2楼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强与被告董旭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吴小鹏人民陪审员  汪光英人民陪审员  辛明勇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学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