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华民初字第00265号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原告陈金钟与被告乔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钟,乔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2)华民初字第00265号原告陈金钟,男。委托代理人吕明辉,陕西华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水利,陕西华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刚,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钟与被告乔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金钟于201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金钟承担。审判员  王瀚武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傅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