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华民初字第00265号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原告陈金钟与被告乔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钟,乔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2)华民初字第00265号原告陈金钟,男。委托代理人吕明辉,陕西华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水利,陕西华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刚,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钟与被告乔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金钟于201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金钟承担。审判员 王瀚武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傅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