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城执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前桃林社区居民委员会与江春红、张玉忠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前桃林社区居民委员会,江春红,张玉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城执字第496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前桃林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前桃林社区。被执行人江春红,女,1969年2月4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张玉忠,男,1968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前桃林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江春红、被执行人张玉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09)城民初字第2539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玉忠自动履行完毕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至此本案完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09)城民初字第253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清芬审判员  蒋 涛审判员  李 跃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国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