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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罗法立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国通支行与陈汝光、深圳市联合医疗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国通支行,陈汝光,深圳市联合医疗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立保字第179号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国通支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国通大厦首层。负责人许可,行长。委托代理人游广宇、宋芳,该行员工。被申请人陈汝光。被申请人深圳市联合医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伸着恩施福田区车公庙工业区泰然211栋工业厂房第6层618。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于201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陈汝光、深圳市联合医疗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以价值人民币39,961,785.32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育伟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