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颍行初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20-07-14
案件名称
马绍平、李勇等与颍上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颍上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马绍平;李勇;李鹤;李松;颍上县人民政府;李成玉
案由
土地行政管理(土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2)颍行初第00003号 原告:马绍平,女,1964年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颍上县。 原告:李勇,男,1966年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马绍平之夫。 原告:李鹤,男,1986年4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马绍平长子。 原告:李松,男,1989年2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马绍平次子。 被告:颍上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颍上县慎城镇政务南路。 法定代表人:熊德超,县长。 委托代理人:屈可,安徽慧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李成玉,男,1950年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颍上县。 原告马绍平、李勇、李鹤、李松不服被告颍上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李成玉颁发的颍上农村承包权(JYWY)第0015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后,于2011年5月20日作出(2011)颍行初字第00020号行政判决书,第三人不服提出上诉,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日作出(2011)阜行终字第00100号行政裁定书,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为由,撤销颍上县人民法院(2011)颍行初字第00020号行政判决书,发回我院重新审理,我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重审过程中,四原告到院要求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四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绍平、李勇、李鹤、李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马绍平、李勇、李鹤、李松负担。 审 判 长 蔡多信 审 判 员 杨玉美 代理审判员 李 强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