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复执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52)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小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复执字第141号申请执行人范小娥。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志宏,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小娥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1)复民初字第142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陈 瑞审判员 王红燕审判员 吴 杰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荣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