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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象商重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象山××帆××司、象山××帆××司为与被告上××电科××司买卖与上××电科××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象山××帆××司,象山××帆××司为与被告上××电科××司买卖,上××电科××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象商重字第1号原告:象山××帆××司。区××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被告:上××电科××司。住所地:上××新区××区××座。法定代表人:施某某。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原告象山××帆××司为与被告上××电科××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象山县公安局决定对象山××帆××司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案立案侦查。本院认为,原告象山××帆××司有经济犯罪嫌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一百四十条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象山××帆××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萍审 判 员  翁 羽审 判 员  翁华杰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蔡燕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