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松执字第0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石乔生、石年龙等与石雅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乔生,石年龙,石年风,石红,石雅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松执字第00020-1号申请执行人:石乔生,男,1949年10月9日生。申请执行人:石年龙,男,1974年1月29日生。申请执行人:石年风,男,1980年10月5日生。申请执行人:石红,女,1977年3月4日生。被执行人:石雅军,男,1980年10月14日生。本院在执行石乔生、石年龙、石年风、石红与石雅军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石雅军外出,申请执行人石乔生、石年龙、石年风、石红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2011)松民一初字第007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石乔生、石年龙、石年风、石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长春审 判 员 曹庆党代理审判员 付 蓉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星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