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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陇执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龚某某诉马某某、翟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陇执字第00138号申请执行人龚某某,男,生于1961年4月12日。被执行人马某某,女,生于1947年8月21日。被执行人翟某某,女,生于1992年5月16日。本院在执行(2012)陇民初字第00371号龚某某诉马某某、翟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翟某某已全部履行了案件执行物品铂金戒指1枚、铂金耳环1对、银手镯1对。且申请执行人龚某某已全部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2)陇民初字第00371号民事调解书第一、二、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晁少波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路 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