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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小民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18-02-09

案件名称

李改侠与贺来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改侠,贺来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2)小民初字第212号原告李改侠,女,1956年9月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澄城县村民,住太原市。被告贺来喜,男,出生时间不详,汉族,太原市,住太原市。原告李改侠与被告贺来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韩义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改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贺来喜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改侠诉称,我在南黑窑村开旅店,被告在富士康打工,被告经常来旅馆,我就与被告认识了。后被���说要给儿子贺永生买房资金短缺,于是和其儿子贺永生一起分两次向我借款共63800元,并写有借条两张,但借款到期后被告仍未还款,我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至今仍分文未付。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我借款638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贺来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在答辩期间与举证期间提交答辩状与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17日、2010年5月17日被告贺来喜分两次给原告李改侠出具两份借条,写明”今借到李改侠现金叁万壹仟壹佰元整”、”今借到李改侠现金叁万贰仟柒佰元整”,落款为被告贺来喜。该借条未约定其它内容。之后,被告贺来喜一直未归还借款。2011年10月,原告李改侠将被告贺来喜诉至本院,后又撤诉。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2份、(2011)小民初字第1383号民事裁定书以及庭审笔录等材料证明属实,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李改侠持被告贺来喜出具的借条而要求被告贺来喜归还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贺来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李改侠借款63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97.5元,由被告贺来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韩义飞二0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赵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