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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横法执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霍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横法执字第00026号申请执行人贺某某。被执行人霍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贺某某与被执行人霍某某、李某某(2011)横民初字第0068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霍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贺某某欠款20万元,月利率15‰,从2009年7月3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被执行人李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二被执行人负担。本院于2011年12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霍某某付给申请人贺某某22万元,下余款项申请人表示自愿放弃,撤销申请。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1)横民初字第006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兴旺审判员  李 春审判员  谢加富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荫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