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陕审民申字第00240号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潘根成与孔全娃、杨海中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潘根成,孔全娃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陕审民申字第00240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潘根成,男,1960年10月26日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孔全娃,男,1955年3月25日生,汉族,农民。被申清人(原审第三人):杨海中,男,1953年3月25日生,汉族,农民。申请再审人潘根成与被申清人孔全娃、杨海中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渭南市蒲城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日作出(2010)蒲民初字第317号民事裁定书。潘根成不服,提出上诉。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5日作出(2010)渭中法民一终字第377号民事裁定书。潘根成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再审人潘根成申请再审称,2000年3月1日,申请再审人的弟弟潘宝成以自己在外打工,照顾不了母亲,遂将自己8亩承包地交由申请再审人代管代耕,其收益作为对老人照管补助,兄弟二人并签订了代管协议。2001年6月1日,申请再审人将代管弟弟潘宝成的6亩承包地交由被申请人孔全娃无偿耕种,双方口头约定:2009年6月1日归还。2009年6月1日被申请人孔全娃归还了申请再审人4.3亩地。下余1.7亩被被申请人孔全娃擅自转包给了第三人杨海中耕种,至今未归还。经申请再审人多次催要无果,无奈将被申请人及第三人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被申请人孔全娃及第三人杨海中返还承包地1.7亩并赔偿损失。然一、二审法院在未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均以本案是因村组行使其生产经营权调整土地而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从而驳回了申请再审人的起诉。认定事实不清,判处错误。请求依法撤销一、二审法院的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审查中,申请再审人潘根成于2012年3月14日自愿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潘根成在本案审查期间自愿撤回再审申请,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潘根成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秋菊代理审判员 王 毅代理审判员 杨宗信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曹亚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