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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海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温志全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志全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海刑初字第99号公诉机关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温志全,男,199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籍贯福建省厦门市,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址厦门市海沧区,现住厦门市海沧区。2011年11月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以厦海检刑诉[201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志全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3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温志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间,被告人温志全先后4次在海沧区实施盗窃,盗得财物可估价值共计人民币2743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1年9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温志全窜至绿苑小区沧湖东一里415号楼顶,盗走被害人温某的一台三菱牌热水器外机。2、2011年9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温志全窜至石塘村北片82号楼顶,盗走被害人罗某的一台格力牌KF-23W/KCQC型空调外机。经鉴定,被盗空调外机价值人民币1050元。3、2011年9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温志全窜至石塘村北片82号楼顶,盗走被害人刘某的一台志高牌空调外机。经鉴定,被盗空调外机价值人民币853元。4、2011年9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温志全窜至石塘村南片20号楼顶,盗走被害人姚某的一台新科牌KF-25GW型空调外机。经鉴定,被盗空调外机价值人民币840元。2011年11月6日,被告人温志全被民警抓获归案。被盗三菱牌热水器外机、格力、新科牌空调外机被追回并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另查明,被告人温志全因盗窃于2008年11月20日被处行政拘留十日,不执行;因盗窃于2009年9月15日被处行政拘留十二日;因盗窃于2010年4月8日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上述事实,被告人温志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涉案赃物等物证照片,购买发票等书证,证人王某、陈某证言,被害人温某、罗某、刘某、姚某陈述,被告人温志全供述和辩解,价格鉴定结论书等鉴定结论,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接收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到案经过说明、情况说明、被告人户籍资料及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温志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可估价值计人民币274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温志全有多次盗窃劣迹,主观恶性较大,可酌情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温志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自愿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盗赃物大部分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温志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6日起至2012年7月5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温志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害人刘琴经济损失人民币85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牟 燕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苏桔海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