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萧民初字第1476号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陈甲与陈乙、浙××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甲,陈乙,浙××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萧民初字第1476号原告陈甲。法定代理人陈丙。被告陈乙。被告浙××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机构代码55265220-x,住所地杭州市××区××1010、1012、1014、1016号。负责人魏某某。委托代理人富某某。原告陈甲诉被告陈乙、浙××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以下简称浙××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大甫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法定代理人陈丙,被告陈乙,被告浙××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富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陈甲诉称:原告因交通事故致伤而产生的医疗费1195.71元、护理费2400元、营养费300元、交通费2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合计4419.71元。现请求判令被告陈乙赔偿上述款项,被告浙××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陈甲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欲证明事故发生的事实和责任认定情况;2.病历、用药清单、医疗费发票,欲证明原告的伤情及因事故造成的医疗费损失的事实。被告浙××保险××公司未作书面答辩,但在庭审中作口头辩称:1.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和责任没有异议;2.肇事车辆在该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3.医疗费、交通费没有异议;4.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依据,不应支持。被告陈乙未作书面答辩,但在庭审中作口头辩称:答辩意见与被告浙××保险××公司一致。上述证据,经原、被告庭审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二被告均没有异议,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述证据是客观、真实的,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3日13时许,原告乘坐陈丙驾驶的电动车从萧山的高桥路与拱秀路南侧,由南向北行驶时,与被告陈乙停在机动车道上其本人所有的浙a×××××号车某某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陈乙承担事故的全部过错责任。另查明,被告陈乙就本案肇事车辆浙a×××××向被告浙××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某制保险,责任赔偿限额为122000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物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在强制保险期间内。另查明被告陈乙已支付原告600元。根据法律规定和已查明的事实,本院依法核定原告因事故造成的损失:医疗费1195.71元、护理费1007.64元(12天×83.97元/天)、交通费24元,合计2227.35元。本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某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中,被告陈乙就肇事车辆浙a×××××向被告浙××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某制保险,故被告被告浙××保险××公司依法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某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浙××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某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陈甲损失1627.35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陈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陈乙负担。其中陈乙负担的诉讼费25元,陈甲同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朱大甫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瞿丽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