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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诸民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胡某某、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胡某某,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民初字第404号原告:吕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某。被告:胡某某。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号。负责人: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胡某某、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申请对原告吕某某的伤残等级进行司法鉴定,致本案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王羽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