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民一初字第00654号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王秀兰与李爱珍物权纠纷一案一审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兰,李爱珍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民一初字第00654号原告王秀兰,女,193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冯大祥,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贺继财,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爱珍,女,196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兰诉被告李爱珍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兰于201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王秀兰承担。审判员 王新权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边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