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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胶南民初字第1356号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杜某某等诉杜某某、杜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XX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胶南民初字第1356号原告:杜XX,女,X出生,汉族,农民,住胶南市泊里镇X。原告:杜XX,女,X出生,汉族,农民,住胶南市琅琊镇营前X原告:杜XX,女,X出生,汉族,农民,住胶南市珠海中路X。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国,胶南泊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XX,女,X岁,汉族,农民,住胶南市泊里镇X被告:杜XX,女,X,汉族,农民,住胶南市泊里镇X本院在审理原告杜XX、杜XX、杜XX与被告杜XX、杜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中,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XX、杜XX、杜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三原告负担。审判员  车成驹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树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