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乐民初字698号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秦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乐民初字698号原告:王某某,男,一九八六年九月十五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汤家河镇葡萄庄子村。被告:秦某某,女,一九九0年一月二十六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汤家河镇安子东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二0一二年三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庆伟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小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