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292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骆某,农民。原告张某诉被告骆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驭风独任审判,于2012年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骆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我与被告草率结婚,由于婚姻基础不牢,婚后常为家庭琐事争吵,2010年夏,我离家外出,中断与被告的夫妻生活。现依法起诉,请求判决离婚;婚生女骆路路由我抚养,不需被告付抚养费。被告骆某未作答辩。审理查明:审理查明:2002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登记结婚。婚初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婚生一女骆路路,现年7岁;2011年夏,原、被告双方为琐事吵打后,原告即离家外出,双方开始分居生活。同年12月原告以诉称理由起诉来院。庭审中,原告坚持离婚的诉称请求,由于被告未到庭,本案无法调解。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身份证和结婚证复印件及照片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后,原告即外出,双方虽分居生活数月,但尚不满两年,且原告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从家庭及子女利益着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驭 风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二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