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北新民初字第862号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孟繁华与被告徐宏新、林翠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繁华,徐宏新,林翠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北新民初字第862号原告孟繁华,男,1989年1月3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址辽宁省法库县。被告徐宏新,男,195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被告林翠平,女,53岁,汉族,无职业,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繁华与被告徐宏新、林翠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繁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孟繁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书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