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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阜良民初字第0061号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徐保勤与朱保罗、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保勤,朱保罗,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阜良民初字第0061号原告徐保勤,农民。被告朱保罗,农民。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胡耀,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徐保勤诉被告朱保罗、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徐保勤于2012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保勤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保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徐保勤负担。审判员  高爱民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珊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