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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江汉执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14-06-07

案件名称

陈清与湖北长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陈清;湖北长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江汉执字第00110号申请执行人陈清,男,1976年9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湖北长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洪峰。申请执行人陈清与被执行人湖北长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0)汉民一初字第9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北长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收入人民币24977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国华审判员  周玉华审判员  王瑞生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