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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即民初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于宝善与张正丽、迟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即民初字第387号原告于宝善,男,198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龙山街道办事处东南贡村73号,身份证号码370282198002210518。委托代理人于锡中,即墨南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正丽。被告迟美英,系第一被告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宝善与被告张正丽、迟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宝善撤回对被告张正丽、迟美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国先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 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