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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魏民初字第00337号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魏民初字第00337号原告刘某某。被告田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田某某的离婚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违反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光霞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