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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民初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徐福成与邱阳、邱建华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福成,邱阳,邱建华,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民初字第446号原告:徐福成。法定代理人:张国英。委托代理人:王旭东。委托代理人:俞琳琼。被告:邱阳。被告:邱建华。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蔚。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福成诉被告邱阳、邱建华、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福成于201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福成在开庭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福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5元,减半收取677.50元,由原告徐福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蓉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慧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