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河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原告巫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河民初字第153号原告巫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巫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巫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巫某负担。审判员 孟凡梅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跃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