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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河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原告巫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河民初字第153号原告巫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巫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巫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巫某负担。审判员  孟凡梅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跃峰 搜索“”